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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 > 纯爱 > 南有男后

   陈史四年九月,南帝陈青颁布均田法,和农兵法,鼓励开垦,以役折税。

   鼓励土地私有以及占有之权,当然各大士族,豪族不在此列,并且这部分人要登记造册,出借耕牛,和农具,而分得土地之民,采用农时耕种,闲时练兵的政策。

   而军功多少直接与所交赋税多寡挂钩,也就做到耕战两不误。

   一石激起千层浪,虽然本质上并未要求均分各地豪族私产,但平民开垦的积极性一旦被调动,地主豪族的佃户就会流失,从经济上打击这等人的收入。

   再有就是各地流民落户拥有土地,也就拥有了更多反抗大族士绅的底气与理由。

   导致原本的依附关系变得逐渐对立。

   于是就发生了陈史著名的阿丹案件。

   阿丹原来是乡绅孙家的佃户,却因为分到土地想要脱离孙老爷的控制。

   哪知道自叶坚之时算起,战事年年有,地租年年长,佃户没办法,只得交了又借,细细算来,早就寅年借了卯年的,孙老爷却以前债未清强要阿丹交完所欠佃租才放人。

   阿丹一家六口人从来食不果腹,哪怕砸锅卖铁也不够还债啊。

   要是不交完剩下的租,无论怎么逃,抓住那就是一顿好打。

   被打了三回,下地都难,终于满身伤痕的阿丹,告诉孙老爷,愿意抵债,只求放过他家人。

   白得一个壮劳力,那些妇孺,便没有什么用,孙老爷自然同意。

   可是妻儿离去的第三天晚上,阿丹便举刀将孙老爷杀死,杀伤一众家丁仆人,最后自杀身亡。

   这下便炸了锅,阿丹案一死,四伤,仆杀主,这可是惊天的罪行。

   孙家告到官府,阿丹虽死,为奴却是真,奴为孙家私产,便不是自由身,恶奴杀主这是大罪,无论那一条都不构成拥有土地的资格。

   于是县官判,阿丹开垦之新地两亩,赔付孙家。

   如此一来阿丹父母为护地与孙家人相争急怒猝死,妻卢氏更不能干,一路乞讨上告,拉着一对儿女,便来到天子脚下,韩府门前。

   此时正值均田重要时刻,卢氏一行哭,一行带着孩子下跪,只把整个阿丹案牵扯满城风雨。

   只因为均田法规定,只要法令之下,田亩虽有定数,自主开垦,经过官府丈量无误,都归开垦者所有,其开辟土地父死子继,兄终弟及,与他人无涉,并不予买卖。

   所以村里秀才告诉卢氏,按照韩晨的均田法,即便阿丹死去,这两亩第也该由儿子家宏继承。

   时韩晨并未收到萧关城地方来报,又是均田的关键时期,各方关注,民议成鼎沸之势。

   户部,刑部,礼部都来人过问,力求要把阿丹案,搬到台前,直接闹到陈青金殿上。

   韩晨一看,这三家只有一个庄文锦勉强是自己人,其他二位最近看自己都红眼。

   于是一场关于刑,关于礼,关于户的辩论就此开始。

   庄文锦言“阿丹得了两亩地开垦之权,也确实开出了两亩新地,这农籍已经落定,那这地便是阿丹所有,既然阿丹死了,地便属于阿丹儿子寇家宏。”

   礼部官员说“可是阿丹死的时候已经给孙家,按照奴算,奴本人也算东家私产,那么这两亩地本来就是归属孙家的,其实根本就不是赔付问题。”

   “而是主人要收回自己的土地。以仆害主,这等大罪,这地还不能赔偿万一,更遑论造成的风气,若卢氏得了地,那是不是人人都能效法阿丹,以至于礼崩乐坏?”

   韩晨听来便问“若按照礼部的说法,阿丹死之前便为奴,血肉都算作孙府私产,那阿丹的妻儿老小都和他血脉相连,那么是不是他们也算孙府之人,孙府要负责赡养呢?”

   “可有这样的礼法?”

   “不曾有。”

   “再说民间有买儿,买女,那么出卖子女,也就是承认子女为父母所有,那出卖子女同时,是否父母也和主家产生所属关系呢?”

   “怎能这样论,分明韩相歪理。”

   “只要是理咱们就得弄明白,弄明白才知谁正谁歪是不是?”

   “若是没有,那父母田地又是不是主家所有?”

   “自然……不是。”

   “那我可不可以认为,阿丹只卖了他自己,并未出卖属于他的妻子,土地,乃至于父母呢?”

   “所以这里所说的奴,是不是可以认为是需要主家养活,依附主家而生之人呢,但阿丹并不在此列。”

   “为奴前自由身之时付出劳力所得,与为奴后主家供养所得,是不是也应该分明呢?”

   “如此混为一谈,便是礼部的礼定错了。”

   “祖宗礼法,韩相曾能轻易指摘,这是大不敬!”

   “我不敬的是说错的礼,是定错法的你们各部官员,是你们无能,怎好推诿祖宗?”

   “韩晨你……”

   接着刑部上来,拿着一众苦主的诉状,最先开始讨论的,却是阿丹做为孙府欠债人这个身份“阿丹虽死,但阿丹欠孙家的债务还在,而这等债务,按照陈法是要由蔻丹妻子卢氏或者儿子寇家宏承担。”

   “统共算来,若阿丹不死,还要为孙家种这两亩地五十四年才足以偿还,但就现在而言,哪怕官府判这两亩地属于孙家,合银两也只能抵消十年的所欠。”

   “也就说按照律法,这片地而外,卢氏或者儿子家宏还要为孙氏工作四十年,或者耕种更大面积的土地,以资偿还。”

   要说官威,就数刑部的人最凶悍,那卢氏一听,整个人都吓垮了,生怕再回到孙家那个炼狱,忙道“当初我们出来是孙家答应放的,怎能再回。”

   “可那是因为你丈夫抵债要为孙家干活,但现在他死了,债却还在。”

   韩晨一听便问“敢问这件事律法可有明文规定年限?”

   “譬如生老病死要多少岁,不能行动要多少岁,一生中要种多少地,产几斤粮,契书上可曾明文定立?”

   “不会,一般抵债都是死契,主家连赎身银两都不会写,我夫一辈子到死也不过一张草席埋了。”

   “卢氏你的意思是,你丈夫进了孙家门,到死也是孙家的事儿。”

   “说是善心,其实就是打打骂骂,使唤得不成人,怕家人看到闹,所以便是死,也是主家草草埋了。”

   “那也就是说,从阿丹开始,他与孙家无论做工一天,还是半天,债务从签下契书那一刻,便算是两清,如果孙老爷不曾明文规定,刑部也无权判罚你们母子,刑部那位来说一下,本相所言可曾有错?”

   “韩相说的……无错。”

   “再来说地方官判罚以地偿命,这意思首先是不是说认同户部农籍,认定死后土地还是阿丹所有?”

   “刑部来人回话,案卷判词何在?!!”

   “回……回韩相,在,确实如此。”

   “可是就律法而言,杀人偿命这一条,可有说杀人者,杀一人,偿一命,杀十人偿十命,又或者杀人者已死,就需要家人亲属偿命?”

   “并无此法,自来只有刑罚之轻重。”

   “那也就是说,阿丹杀人,伤人,已经偿命,那又何来以地赔偿之说。”

   “既无此说,那孙氏抢地,逼死人命,又算是什么罪过,当地县官无端判罚又是何等依据,刑部今日主张是否有失察之嫌?”

   “或……或有疏忽,我司会尽快勘核案卷细节,再做回禀。”

   “至于礼部所议杀主成风,但前提是均田法所均者,奴不在列。”

   “况就算有这等示例,其前提还是为奴契书不分明所致,就算因债为奴,期限分明,钱款清楚下,债务未尽才能转于后代,这就需要礼部,草拟一份全国通用的为奴契书,颁布全国,以绝今日之乱。”

   “是。”

   “所以事情就再明白不过,陛下可以判定。”

   “若是诸位大人再无异议那么孤便宣判,寇卢氏听判,阿丹案牵涉萧关通县双叶村所牵涉之两亩土地,仍然属于蔻丹子寇家宏所有,另通县令杨继先为官不明,办案不力,就此裁撤。”

   “吏部裁夺着新的人选,到任后需要查明阿丹双亲之死,令孙氏承担相应之责。”

   “陛下万岁,韩相圣明,小妇人叩头代我公婆,夫君谢恩。”

   “陛下且慢!”